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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肉佔車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所以人肉佔車位就是違規的,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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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肉佔車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所以人肉佔車位就是違規的,別再無恥說你站哪裡是你的自由,只會更顯出你有多低能。

第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4款罰金只有300元,叫警察來開這300元罰單,效率極低。還得在原地浪費至少30分鐘用來教育無恥的低能人士,這麼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條例也在用,要不乾脆開放人肉佔車位,讓所有人都可以公平競爭無恥的極限?

到時你就會看到一堆低能人士站在一個停車位上互相爭得面紅耳赤地說:「你能站為什麼我不能站?我站哪是我的自由。」

第三:台灣不是沒進步,只是低能人士的無知總是比較搶戲。

第四:當個有水準的人不難,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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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吳子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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